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条件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二、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类型
根据《办法》的规定,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编号。
根据《办法》的规定,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持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证书编号格式为:粤C20080001号(编号样式,供参考);
(二)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持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证书编号格式为:粤C20080001号(编号样式,供参考);
(三)提供药品订购服务的网站,应当持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证书编号格式为:粤C20080001号(编号样式,供参考)。
三、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程序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程序如下:
(一)填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并附有关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受理;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网站域名注册证明或者网络资源使用证明;
(三)网站按照标准格式制作的药品信息页面样本,页面应当显示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
(四)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的学历证明或者职称证明;
(五)保证提供真实、合法、及时、有效的药品信息服务的承诺书;
(六)标明网站主页地址以及在线受理电话的屏幕截图。
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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